辞职后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辞职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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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最近一家单位来电咨询:我们集团去年招了一个车间的员工,这个车间的员工是为收购A公司准备的,但是由于当时A公司没有完全收购完成,于是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集团下属B公司签的,工作地点在B公司厂区内,干的是A公司的活。现在A公司已经收购完毕全部变更迁入到B公司厂区内。我们现在要把之前招的车间的员工全部转到A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转到A公司名下。现在有车间员工说不转,等着B公司给经济补偿。这个说法成立吗?
律师分析
上述咨询涉及关联公司间调动并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简单的说,是否属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由于对此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注定是因人而异的。笔者以下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上文问题中员工从B公司转到A公司名下,必须是B公司与这些员工办理退工手续,由A公司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表面上,这中间存在了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这种解除是B公司主动提出的,似乎是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的。
但是事实上,这些员工并没有失去工作,根据公司的安排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没有变化,相应的工资收入也没有变动。如果认为此种情况下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是否过于机械?
我们认为,分析上述问题离不开两家公司的关联背景。根据介绍,上述A、B公司是同一母公司的下属公司,属于法律上的关联公司。像A、B公司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虽是独立的法人,但从属于集团母公司,受到母公司的控制,更多的时候是母公司实现多元经营的工具,其意思能力受到限制而不完全独立。
像本文案例中对员工进行这样的调动,实践中并非下属公司的自身意思,其只是依照母公司的安排进行操作。这样调动的结果,虽然导致员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发生变化了辞职后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但实际上原用人单位并没有真正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将原来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调动的形式转让给新的用人单位,员工完全可以与新用人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甚至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条件不发生任何变化,更不会造成员工失业。因此,我们认为,不应简单的以原用人单位办理了退工、转移社保手续等认为原用人单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应当支持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要求。
从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可以窥探出立法对于关联企业间员工调动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辞职后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两项规定虽然是针对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限方面而作出的,但从另一侧面可以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被从原用人单位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非一律认定为原单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新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需要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因为,如果依法必须认定原单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经济补偿应当由原单位在解除时直接支付,自然无需合并计算原来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就是多余之举。
因此,对于本文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劳动者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必须指出的是,以上分析仅针对咨询问题作出。对于那些利用关联公司恶意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逃避某些法律责任的情形,需加以甄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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