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救助(救助困难人群的网格员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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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如东县户籍;

2.持有第二代精神类《残疾人证》,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如东县基本医疗保险,并通过医保门诊慢性精神病备案;

4.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三、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机制: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通过认定的低收入户等困难人群中持证精神残疾人,或公安部门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持证),每年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免费基本用药。

(二)服药补助对象:有服药需求的普通家庭持证精神残疾人,在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每年提供不超过600元的服药补助。

四、定点医院

困难人救助

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为我县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负责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运用全县精防网络,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配送药品;实时做好服药救助情况登记、月度统计、季度汇总,并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县残联;按规定困难人救助,协同公安部门认定易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与县残联做好信息沟通和共享、数据统计、经费结算等工作。

五、药品范围

按照《省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调整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范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苏残发〔2020〕42号)规定,使用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抗抑郁药、抗癫痛药、抗躁狂药困难人救助,并根据国家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六、救助流程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

1.申请。凡申请免费基本用药的对象,由监护人向户籍地镇区(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残疾人证》、社保卡、定点医院的疾病诊疗相关证明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困难人救助

2.确认。镇区(街道)残联对申请人进行初审,会同民政办和乡村振兴部门确认家庭经济状况,会同综治办和派出所确认易肇事肇祸情况,符合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填写《如东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附件1),送县残联康复科审核后发放《如东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

3.首诊。确定为基本免费服药对象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凭《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到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就诊、办理医保门诊慢性精神病备案,确定复诊时间;定点医院在服药救助用药范围内,综合病情及疗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

4.发药。每季度末,镇区(街道)卫生所精防专线人员到定点医院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提供代配药结算服务,根据受助人服药处方,统一代领受助人下一季度所需药品,并代持受助人医保卡进行实时医保报销和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定点医院留存就诊发票,建好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经费台账。监护人凭《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定期到镇区、卫生所领取药品,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留存。每次领取时,发药医生做好药品的种类、剂量等登记,并认真嘱咐服用方法。

镇区(街道)卫生所精防专线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村居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加强对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随访和疗效评估。

监护人需在镇区(街道)残联签署服药救助治疗同意书。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二)服药补助对象

1.申请。凡申请服药补助的对象,由监护人向户籍地镇区(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定点医院的疾病诊疗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如东县普通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同时,发放《如东县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卡》。

2.就诊。服药补助对象在监护人陪同下,持本人医保卡和《服药补助卡》到定点医院正常挂号、就诊。定点医院医生根据补助对象病情在用药范围内合理用药,开具处方。

3.领药。补助对象依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交费、领药,并将购药发票交定点医院记账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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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建好服药补助对象台账,记录就诊日期、用药品种、总费用和基本医保结报费用及应自费费用(黏贴发票),并同步记载在《服药补助卡》上,《服药补助卡》由补助对象携带。

七、经费保障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

1.定点医院结算。每季度,定点医院将所有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发药的种类、剂量、检查等项目进行结算(含诊疗费),制成《如东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定点医院经费结算表》交残联审核。

2.残联审核。镇区(街道)残联协同卫生所根据监护人领取药品签字汇总表,形成本辖区《如东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领取及经费汇总表》报县残联,县残联据此审核定点医院提供的《经费结算表》。

3.经费结报。每位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在享受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报后,剩余费用由县残联在专项救助资金中结算,且每位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年度总费用不得突破3000元。

(二)服药补助对象

1.定点医院结算。该类受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精神科就诊领取的规定范围内药物基本医保报销后,专项资金进行限额补助(需向定点医院上交门诊发票并登记),上限为每人600元/年,超过部分由受助对象自己负担。

每季度,定点医院将所有服药补助对象发药的种类、剂量、检查等项目进行结算(含诊疗费),制成《如东县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对象经费结算表》交残联审核。

困难人救助

2.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定点医院的《服药补助对象经费结算表》。每位受助对象,精神类药品自费金额超过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不足6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结果汇总上报县残联。

3.结算。县残联最终审核后,定点医院开票结算。

(三)服务费和劳务费

根据我县工作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定点医院核定技术指导、专责人员服务、代配药服务等工作经费25万元,其中代配药服务费由定点医院考核发放到基层服务人员,标准为每代配药服务一人计80元/年。

上述专项经费列入县残联年度专项预算,由财政予以安排。

2021年度1-9月份已发生的免费基本用药费用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八、职责分工

县残联:牵头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救助工作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财政局:将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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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确定定点医院的规范诊疗流程;设置基层发药服务点,建立发药服务网络;督促精防专线人员和乡村医生认真履职,杜绝药品截留或流失;将受助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县医保局:落实精神病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标准报销;调整和扩大用药报支范围;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不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通过低收入认证的低收入户的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易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的认定。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名单。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如东县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的实施意见(暂行)》(东政办发〔2014〕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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