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救助(救助困难人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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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确定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围绕中心工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困难人救助,不断完善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

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救助的新突破

一直以来,司法救助的对象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保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的救助。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就此工作开展了调研。去年,这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困难人救助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不但承受因遭受犯罪侵害所带来的痛苦,还面临物质损失得不到赔偿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人财两空”引发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近几年来的“两会”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以国家的名义,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去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人大代表的重点建议。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下,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各部门即将联合下发指导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政策性意见。

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至刑事被害人,是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质性突破,是法院工作统筹兼顾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体现,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许多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探索实施了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截止2007年底,已经成功救助了80起案件的231名刑事受害人,共发放救助基金181.41万元。宁波市两级法院从2004年底开始,已陆续建立运行司法救助基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用于对刑事被害人(主要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救助。至2007年,浙江全省法院普遍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4800多万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执行救助金、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等内容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实现司法救助的应救尽救。

困难人救助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创新司法救助机制

去年可谓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汶川大地震等严峻形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强调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困难人救助

各地法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的通知,努力为灾区涉案当事人排忧解难,确保涉灾区案件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切实支援、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涉灾案件实行特事特办,对灾区涉案当事人依法放宽司法救助尺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涉地震灾区的案件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允许其缓交保全费或减少保证金,使其能够早日返乡抗震救灾。

受损严重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抗震自救,积极救援受灾群众。同时,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5月12日至29日,该院共计收案30件,开庭45次,审、执结案件61件,对5名当事人依法实行司法救助共计9000元。

面对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金融危机的蔓延,人民法院积极应对,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落到实处,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困难人救助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关注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各地法院纷纷采取措施应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在处理原告方情绪失控的群体性欠薪案件时,可先予执行或者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以稳定原告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春节前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开辟诉讼快速通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司法救助。据统计,春节前后,该院受理涉返乡农民工案35件,为19名农民工缓、减、免诉讼费6000余元,全部调撤结案。

有些法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扩大到了企业。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解企业之难,适时推出司法援助措施,加大诉讼费减免力度,千方百计地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让经济确有困难、诉讼经验和能力欠缺的企业打得起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困难人救助

创新司法救助机制也是法院探索的重点。上海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相关材料只需经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其中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予审查,从而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经济的法律服务。现在,他们对诉讼费缓、减、免的申请,做到与立案审查同步处理。去年,上海法院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296万元。同时,通过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对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共有1002名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金共计1608.24万元。

2009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司法便民新政,法发[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全国法院实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缓、减、免工作困难人救助,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打官司的问题;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

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民生,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是人民法院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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