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失业灵活就业人员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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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二、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人员。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孤儿。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可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人提供。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非本市人员需携带《居住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附件2)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2.低保家庭成员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提供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7.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8.脱贫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9.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符合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3),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非本市人员需携带《居住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
1.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证明;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5.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服务机构认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附件4)。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
3.认定。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登记,定期对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
4.管理指导。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组织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
3.认定。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金保工程”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登记,定期对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后,在大连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所在街道)申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社保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季度发放补贴。补贴计发时间自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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