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增收措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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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作用,现将《太湖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太湖县农业农村局太湖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太湖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农村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制订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全体成员所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使用“太湖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指导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培训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成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理事会负责制,配备专业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财务工作。

第九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参与制订经营管理决策、财务收支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二)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登记集体资产资源台账、集体资产股份登记簿等;

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

(三)承担财务预算、核算、决算业务,编制各类财务报告;

(四)收集、整理财务会计资料和保管财务会计档案,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五)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提出财务管理分析及财务决策意见,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出纳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收集、整理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按有关要求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向财务会计报账;

(三)配合财务会计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职责,接受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内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承担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出纳工作职责,并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规范收入管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五条规范支出管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类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经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账;人员工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偿款项等应编制发放花名册,打卡发放;各类支出报账原始凭证及其他佐证资料等要收集齐全,对附件要加盖附件章,支出报账收款人与发票收款人要一致。

财务往来和支出超1000元以上的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均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银行支票和印鉴按规定分开保管。

第十六条实行限额审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参照农村集体“三资”限额审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规范报酬发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聘用人员工资和其他补助标准,比照村“两委”成员发放标准;村“两委”人员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人员按误工情况核发误工补助(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工资报酬的除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因公出差,参照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违规发放补贴补助,不得为个人办理商业保险。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有特殊贡献和做出突出工作业绩的聘用人员,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规范公务接待。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来人就餐的,参照《太湖县村级工作餐管理办法》(太纪发〔2016〕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严格债务管控。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加强债权管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清理应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采取谁经办谁负责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种应收款项依法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理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核销和减免。

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加强票证管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订内部收款收据领用登记、审核注销、存根存档备查制度,建立票据领、用、销台账;集体经营性收入必须出具税务凭证,非经营性收入及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往来,使用规范的收款收据。

第四章财务预算、核算、决算

第二十三条制订预算方案。每个会计年度初,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原则,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范会计核算。每月底,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要收集整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当月已审批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与会计办理当月原始凭证交接手续,填制《原始凭证交接单》。

第二十五条做好财务决算。每个会计年度末,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整理资料归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将电子账簿打印装订成册,将本年度会计凭证整理装盒,将各类财务资料作为财务档案集中统一保管。会计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按代理协议执行。

第五章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采购、新建、改建、扩建集体资产,批量采购各类生产经营物资等,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发包、抵押、租赁、入股、兼并、变卖、转让等,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并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等条件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集体资产报废处理的,要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明确资产保管责任。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明确各类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人或保管责任人;完善库存物资出入库和保管领用手续;建立健全产成品销售定价机制。定期对各类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库存物资库存情况、产成品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登记存档。

第六章财务公开及监督检查

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实行财务公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全年财务运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一般以设置财务公开栏方式进行。集体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财务收支、收益分配,以及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发包、抵押、租赁、入股、兼并、变卖、转让等事项应进行单项公开。

第三十一条强化审计监督。各乡镇要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审计纳入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按照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全面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内,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各乡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开展1-2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集体资产开发经营和使用处置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员提供虚假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报账支出的,财务人员未按有关要求履行财务收支凭证审核职责的,理事会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村级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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