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赚的真实案例分析(赚钱实战案例)
【点击查看】低成本上班族靠谱副业好项目 | 拼多多无货源创业7天起店爆单玩法
【点击查看】逆林创业记 | 拼多多电商店铺虚拟类项目新玩法(附完整词表&检测工具)
【点击查看】逆林创业记 | 小白ai写作一键生成爆文速成课
领300个信息差项目,见公众号【逆林创业记】(添加请备注:网站)
在刷量这个行为模式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商家,刷量公司/技术提供方,以及营销机构。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刷量公司/技术提供方和营销机构是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
1、刷量公司
案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沪73民终4号
本案是典型的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二审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予以处理。[3]因此刷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刷量平台进行连带赔偿。
2、技术提供方
案例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民初1914号
本案是群控技术提供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认定,利用群控技术虚增流量,争夺用户注意力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被告提出的“技术中立”不能构成有效的抗辩理由。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是利用这种技术破坏公平竞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流量除了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产品外,也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判断与积极性,对于被侵权的平台来说,都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案例2: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2019)京0106刑初1813
本文开篇提到的“星援”APP案,也是刷量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在未获得新浪微博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粉丝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粉丝向“星援”APP充值,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为自己的偶像“刷量”,批量完成对偶像微博的转评赞。
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并完成交互,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后“星援”APP通过绑定多个账号、多次重复请求,同时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实现自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4]被告人正是通过将这种技术制作成APP,有偿提供给粉丝使用,才触犯了刑法明文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影响提供者的行为定性。
3、营销机构
案例:廖彩虹等合同诈骗案(2019)京刑终20号
本案是营销推广公司通过刷量来完成推广目标,骗取客户推广结算费用的典型刑事案例。被告人明知被害单位推广软件的目的是需要真实用户,仍然通过群控软件虚拟用户冒充真实用户,骗取款项。被告人没有履行合同推广义务,联合刷量公司制造虚假流量,使得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构成了共同犯罪。法院最终判处营销机构、刷量公司及两家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犯合同诈骗罪,两家公司被判处了高额罚金,而直接责任人均获得了10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文以上内容是对常见“刷量”行为参与主体及对应法律责任进行的梳理分析,下一篇文章将主要围绕“刷单”行为展开,由于刷单行为涉及到虚构交易及消费者,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也比较多,同时还要结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解读网赚的真实案例分析,由于篇幅原因,此处不再展开。
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里,无论是明星、商家、营销公司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都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被虚假流量带来的繁荣景象蒙蔽了双眼,否则繁华褪去,剩下的只有唏嘘。为了好看的数据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希望网络服务从业者可以合规经营,共同净化网络环境。
[1]“协议”是指官方开发直播平台,语音平台对账号登陆或其他操作,客户端与服务器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者约定的集合;
[2]《“网赚”背后刷量套路揭秘:国内刷量产业人员规模近千万人》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网赚的真实案例分析,法治日报 张维;
[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