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付费(付费知识问答社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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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安迪法律评论的第 7 篇原创内容

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务院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所批准发布的GB/T 36642-2018《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国家标准(以下将简称为“在线课程国家标准”)已经于2019年4月1日正式生效。

结合目前已经展现出来的种种迹象,笔者认为2019年将会是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的“强合规监管”元年。大浪淘沙,对于在线教育/知识付费的创业者来说,合规将会是,也必须是今年管理工作的第一重点。

在线课程国家标准的性质定义

及主要框架内容

我国国家标准分为两类:强制性国家标准(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含有强制性条文或全文均为强制性内容; 推荐性国家标准,即标准全文均为推荐性内容,一定意义上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 上文所提及的在线课程国家标准即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类别。

看到这里,读者可别产生“既然是推荐性的标准而已,那就不重要了”的想法,结合监管动态和一系列的信号事件,笔者认为该在线课程国家标准的发布及生效是具有深远意义的,请读者保持耐心继续阅读。

此份国家标准中主要包括了三部分内容:在线课程信息模型、在线课程评价方案信息模型以及在线课程对平台的要求。 笔者建议行业公司可以重点关注最后一部分内容,其重点规制了在线课程运营平台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合规要求(后台戳关键词:在线课程国家标准,可以看到此份国家标准)。

在线教育/知识付费行业

监管态势分析及预测

如在线教育/知识付费创业者可能已经了解到的,我国目前尚无十分清晰的、特定针对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的监管细则。在过去的一年中,监管机构的主要关注及整改方向在线下教育及校外培训机构。

2018年2月,教育部联合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以该通知的下发作为重点时间节点,监管部门对线下教育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力度空前加大,目前行业内普遍认为针对线下教育机构的整改基本已经进入尾声。

笔者梳理了我国就线下培训及线上教育的监管态势发展时间图供读者参考。可以确认的清晰态势逻辑是:其一,合规监管遵循先线上、后线下的治理顺序; 其二,针对线上教育的治理将比照线下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线上线下进行综合全面的“一体化”治理。

(点击大图可放大阅读)

结合态势发展时间图来进行分析知识付费,不难预测,在2019年或2020年就将迎来在线教育及知识付费行业的“强监管元年”,上述在线课程国家标准(GB/T 36642-2018)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正式生效就具有了很深远的意义。

在线教育/知识付费行业

合规要难点梳理及简述

根据笔者的实操经验及行业观察,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已经凸显了较多的合规要点及难点,限于篇幅限制,本章节笔者只会就行业较为典型的合规要点/难点进行概要性的简述,无法深入探讨。

3.1.证照资质问题

证照资质问题是绝大多数行业公司目前最为关心及忧虑的问题。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将成为在线教育行业的基本准入资质要求,甚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被俗称为“视听网络许可证”)也可能在部分情况下成为特定的资质要求(尽管此证的获取难度和和代价已经超出了大部分行业公司的承受能力)。 针对部分业务模式主要为“工具类”的在线教育机构,如搜题类、批改作业类等,笔者认为可能还会有新的审查考核细则出台。

此外,部分行业公司高度依赖外籍人士开展线上教育及培训行为,需要面对以下一些基本问题:1)如何应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就外籍人士境内就业问题已有的监管要求;2)如何确保外籍人士已经获得了教师资格;3)即便外籍人士已经获得境外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地区的教师资格,但依然不太可能豁免我国教师资格证获取的要求,应该如何处理?

在线教育/知识付费行业公司的证照及资质问题,将是合规工作中的一大难、重堡垒。在本章节中不再展开赘述,读者如有兴趣,可以通过邮件形式与笔者取得联系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3.2.税务缴纳难点

就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而言,知识输出者(指老师、分享者、培训师等)和行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定义较为模糊。基于目前的行业现状,大部分知识输出者和行业公司之间并不是劳动雇佣或劳务关系。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就知识输出者在行业平台所获得的相关收入,行业公司是否应该成为此部分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进而完成代扣代缴工作。如果行业公司系此部分收入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就部分知识输出者人数庞大的行业平台而言,是否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巨大压力及难度? 如果行业公司非此部分收入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如何保证知识输出者,尤其是占据流量头部的知识输出者依法合规且足额的履行纳税义务?

3.3.营业执照发票之难

限于实际可行性的困难,绝大部分在线教育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被工商监管部门核准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 在线教育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较为常见的是:教育科技类、教育咨询类、软件开发、网页设计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商务咨询等等。

经营范围中没有“教育培训”类,则易被第三方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为“无教育培训资质,却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进而导致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业公司的问询及调查。 经营范围中没有“教育培训”类别也会导致另一个衍生问题,即,在线教育公司无法向客户开具“培训类”发票,而以开具“咨询类”发票为主流。

3.4.广告合规监管的压力

在线教育/知识付费行业对于用户的裂变增长、社群运营十分依赖,基于这个实际诉求,大量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广告投放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广告法》对于在线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具有专门的、严格的规制规则的。 (笔者曾就广告法第24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得利用教育/培训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或证明”专门撰文,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戳下图或标题传送阅读)

线教育公司如何避开广告宣传中的“顶级隐形雷区”

3.5.用户行为的不可预测性

较为成功的在线教育/知识付费平台一般都拥有基数较大的注册用户及日活用户数,如何合理的规制大量用户的平台行为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合规要点。

行业平台在这问题上的核心原则应该是建立严格且稳定的内容审核及监控体系,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内容及信息的传播。再次强调,这一点对于注册用户及日活用户数庞大的行业平台而言,尤为重要。 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散布不实谣言、涉及色情,暴力,赌博的行为以及利用平台从事洗钱犯罪等具有明显特征性的用户行为要予以特别关注,并制定详细的用户言行守则、平台用户协议等规则予以妥善处理。

3.6.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疏漏

绝大多数的行业公司很少甚至从未投入较多的精力关注自身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而事实上在GB/T 36642-2018 国家标准的第8.3条中就明确提出这一点知识付费,要求平台对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及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该标准甚至还明确要求平台“对用户账号密码进行加密储存和传输”、“提供多数据存储点”、“数据传递应采用合格的数据加密形式或安全级别高的链接方式”等细化的数据合规要求。

结语

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的合规监管所涉范围之广、要点之细,以本文的篇幅不可能进行全面的深度探讨。笔者谨以此文对在线教育/知识付费领域的监管态势做一个大胆的预测,同时对笔者亲身处理或经历的部分已经凸显出来的合规要点及难点进行了概要性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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