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生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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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申请领取就业补贴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人才培养体系。
大力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生态环保、现代交通运输、文化创意等转型升级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职业院校为基础、企业为主体,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当前“招工难”的倒逼机制,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就业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各地要进一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72号),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力争全省每个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之间的政策平衡。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进一步落实对基层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省内山区或海岛县(市、区)机关的执法和“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机关职位,可面向本县(市、区)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省级机关单位和杭州、宁波市级机关单位招考或遴选公务员,除专业性比较强的紧缺和特殊职位外,均应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其他各市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50%以上。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
支持省内加快发展地区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优先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省、市所属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聘。继续依托高校开展基层农业、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扩大基层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和规模。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式毕业生就业补贴,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四、市级法律依据
(一)《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自2014年7月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22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长性较好的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标准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文件执行。” (三)《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57号):“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以下简称禁止和限制产业除外)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
五、县级规定
无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市就业服务处
八、受理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就业,或到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 2.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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