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仲裁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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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一直都有,《劳动法》1994年才有。劳动争议常有劳动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才有。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首先面临的是仲裁体制二选一。

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维持《暂行规定》的体制,劳动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所谓的“单轨制”。另一种是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仲裁委员会实行二裁终局和仲裁监督制度。选择劳动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不再劳动仲裁,即所谓“双轨制”。

劳动仲裁

调查显示:主张双轨制的约占25%,主张单轨制的占56%。为了有利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保持劳动制度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采纳了多数意见,维持了《暂行规定》中的单轨体制。

劳动仲裁

理由如下:

劳动仲裁

1,从法理上讲,实行单轨制可以保证当事人完整有效地行使其诉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加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单轨制实行“先裁后审”,既能使劳动仲裁受到司法监督劳动仲裁,也可以使劳动仲裁工作以司法审判为后盾。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避免纠缠不休,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劳动仲裁

2,从实践上看,实行单轨制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使绝大部分案件在诉讼前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缓和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既可以发挥劳动仲裁费用低、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气氛融洽、方便当事人的特点,又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

1987-1989年统计,全国劳动仲裁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104起,经调解和裁决结案23552起。其中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案件451起,仅占1. 9%。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的,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占81. 7%,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仅占10. 7%。

3,从对比上看,实行单轨制可以避免实行双轨制可能产生的不良效果:由于案件分流难以预料,出现仲裁和司法任务畸轻畸重;由于二裁终局得不到司法监督和保障,出现推诱扯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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